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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 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八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1%,最高为3%。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变动
因所属人员变动而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产品介绍] ——全面补充社会基本医疗保障
对当地社保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分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部分进行补偿,是社会基本医疗全面、灵活的补充方式。
——特殊保障
特别提供因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治疗费用补偿。
——保障费用、额度随需而变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个性需求和不同情况设定费率和报销比例。
——特有的企业公共保障额度
企业可以设立公共保险金额,为员工灵活提供超过个人保额以外的额外保障。 [保障利益]

保障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 90% 的比例给付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可选择项目)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

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规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保险金额的一倍。

注: 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情形除外。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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