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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险种特色:

该产品是一种分红型人寿保险,为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满期时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承保年龄:

凡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利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第一至第四个保单年度期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以及以后保单年度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示例:

保单描述

投保年龄:30岁 保险期间:5年

趸交保费:9540元 基本保险金额: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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