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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险种特色:

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风险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满期保险金,以满足您人生各方面的需要。同时,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和灵活的红利处理方式,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承保年龄: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利益: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交清增额保险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单借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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